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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周永安与秦培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永安,秦培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955号原告周永安,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白广锋,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培琴,女,194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周永安诉被告秦培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永安的委托代理人白广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秦培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5月10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其位于新郑市新建路街道办事处迎宾街西侧新兴三巷16号的房屋(房产证号:新郑房权证字第04010085**号)卖给原告,房屋价格为52.5万元,被告应在6个月内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被告将房产证交付原告,原告于当日支付被告购房款52.5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拒不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故原告起诉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被告秦培琴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0日,被告秦培琴与原告周永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第一条房屋状况房屋地址:新郑市新建路街道办事处迎宾街西侧新兴三巷16号产权证号:新郑房权证字第0401008597建筑面积(平方米):208.56。第二条产权状况甲方首先确保该房产为甲方所有、产权明晰,手续齐全合法,土地产权清晰,市政规划不受影响,不存在单位房屋侵权、不存在房产查封冻结、不存在继承人共有、不存在家庭共有、不存在交易时租赁等情况,产权清楚无纠纷、无抵押、无设定他项权力,若有问题由甲方负责解决,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第三条房屋价款与付款方式甲乙双方商定成交总价款为人民币525000元(大写:伍拾贰万五千元整)。乙方一次性将房款付给甲方,甲方收到房款时应立收据以此作证。第四条过户及交接房事宜甲方应在本合同签定(订)之日起6个月内协助乙方办理完房产过户手续。第五条税费分担在办理交易手续时,所需缴纳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支付。第六条违约责任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应严格履行。如一方违约需向对方支付房屋成交价30%的违约金并赔偿相应损失。……被告秦培琴作为甲方,原告周永安作为乙方分别在合同落款处签名确认。合同签订后,原告周永安于当日向被告秦培琴支付房款52.5万元,秦培琴出具《收条》一份,《收条》上注明:“今收到周永安现金伍拾贰万伍(¥525000.00)元整。秦培琴2014.5.10”。秦培琴收到购房款后将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交付给原告周永安。后被告秦培琴既未向原告周永安交付房屋,也未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期限协助原告周永安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房屋买卖合同》、收条、产权人为秦培琴的《房屋所有权证》等证据可以证实。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原告周永安与被告秦培琴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原告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双方《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原告周永安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即交付房款,被告秦培琴也应按照合同约定在6个月内履行协助原告办理新郑市新建路街道办事处迎宾街西侧新兴三巷16号,产权证号:新郑房权证字第04010085**号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的义务,被告秦培琴至今没有协助原告周永安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周永安请求被告秦培琴协助原告周永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办理转移登记所需的各项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由原告周永安承担。被告秦培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现有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周永安与被告秦培琴于2014年5月1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二、被告秦培琴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周永安办理新郑市新建路街道办事处迎宾街西侧新兴三巷16号,产权证号:新郑房权证字第04010085**号的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案件受理费9050元,保全费3270元,共计12320元,由被告秦培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代蔚青审 判 员  徐亚磊人民陪审员  杨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 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