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一初字第1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赖才彬诉刘肃标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才彬,刘肃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一初字第163-3号原告赖才彬,男,1974年11月19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陈丽红,石城群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刘肃标,男,1977年9月2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才彬与被告刘肃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了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赖才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97.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720元,共计4117.5元,由原告赖才彬负担。审 判 长 钟 菁代理审判员 周清惠人民陪审员 邓菊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陈 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