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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一初字第1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赖才彬诉刘肃标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才彬,刘肃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一初字第163-3号原告赖才彬,男,1974年11月19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陈丽红,石城群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刘肃标,男,1977年9月2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才彬与被告刘肃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了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赖才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97.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720元,共计4117.5元,由原告赖才彬负担。审 判 长  钟 菁代理审判员  周清惠人民陪审员  邓菊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陈 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