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2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黄育潭与龙岩厦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育潭,龙岩厦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2373号原告黄育潭,居民。委托代理人傅金燕,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岩厦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西安南路厦鑫花园副楼六层601、602、606。法定代表人简鑫昌。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育潭与被告龙岩厦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育潭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育潭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70元、减半收取为535元,由原告黄育潭负担。审判员 章 莹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美英(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