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苗某某与被执行人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某某,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苗某某,女,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初中文化,无业。被执行人卢某某,男,汉族,河北省保定市人,大专文化,金川公司检测中心职工。申请执行人苗某某与被执行人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的(2014)金民一初字第532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4年7月3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苗某某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1日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2000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532号民事调解书中关于“被执行人自2015年1月至2月每月22日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1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开荣审判员 杨开成审判员 俞志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肖 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