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民初字第2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潘瑞钰与纪文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瑞钰,纪文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2287号原告潘瑞钰。被告纪文尚。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岙兰路****号丙。法定代表人刘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滕坤,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瑞钰与被告纪文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4月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瑞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元,减半收取6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柏爱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付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