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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崔普云与李栓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普云,李栓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崔普云。被执行人李栓柱。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民初字第2482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李栓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崔普云借款4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栓柱在银行的存款4100元。审判员  陈俊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国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