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崔普云与李栓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普云,李栓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崔普云。被执行人李栓柱。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民初字第2482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李栓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崔普云借款4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栓柱在银行的存款4100元。审判员 陈俊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国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