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民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刘建炯与安徽省防腐工程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建炯,安徽省防腐工程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保字第49号申请人刘建炯。被申请人安徽省防腐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龙城镇健康路101号。法定代表人张祖东,系该公司负责人。申请人刘建炯与被申请人安徽省防腐工程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建炯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安徽省防腐工程总公司在神华集团神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保证金(神华神东洗选中心布尔台选煤厂块煤系统钢机构防腐工程)68.4万元予以扣留,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建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安徽省防腐工程总公司在神华集团神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保证金(神华集团神东洗选中心布尔台选煤厂块煤系统钢机构防腐工程的工程款、保证金)68.4万元予以扣留。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康立庚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姚海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