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法民初字第00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丁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丁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法民初字第00927号原告吴某某,男,193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建全乡。委托代理人李俊锋,重庆市云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授权。被告吴某甲,男,196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高阳镇。被告吴某乙,男,196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高阳镇。被告吴某丁,男,197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高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丁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海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黄 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