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一初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杜红波与李德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红波,李德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一初字第107-1号原告:杜红波,城镇居民。被告:李德贤,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红波与被告李德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红波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李德贤的银行存款160000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李德贤的银行存款冻结16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献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董晓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