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合执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安徽安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安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立兆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00040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安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金寨路389号,组织机构代码67894305-3。法定代表人:石红,董事长。被执行人:深圳市立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观澜广培社区裕新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56152960-9。法定代表人:赵辉,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安徽安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深圳市立兆科技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合民二初字第0046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工商、房产、土地、车管等部门登记的有可供执行财产,并对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等金融机构的开户情况、存款余额进行调查,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合民二初字第004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安徽安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本金审 判 员  张 勇代理审判员  鄢隆伟二0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邹丽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