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南民一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阿特巴汗纳拉与侯根奇、李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特巴汗纳拉,侯根奇,李小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南民一初字第412号原告阿特巴汗纳拉(曾用名陈玉祥)。被告侯根奇。被告李小玲,系被告侯根奇妻子。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阿特巴汗纳拉(曾用名陈玉祥)诉被告侯根奇、李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同日向原告阿特巴汗纳拉(曾用名陈玉祥)送达了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焦丽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史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