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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南民一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阿特巴汗纳拉与侯根奇、李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特巴汗纳拉,侯根奇,李小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南民一初字第412号原告阿特巴汗纳拉(曾用名陈玉祥)。被告侯根奇。被告李小玲,系被告侯根奇妻子。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阿特巴汗纳拉(曾用名陈玉祥)诉被告侯根奇、李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同日向原告阿特巴汗纳拉(曾用名陈玉祥)送达了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焦丽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史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