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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市中民初字第3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陈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市中民初字第3280号原告:陈某。被告:郑某。原告陈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案应按原告陈某自动撤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赵言超人民陪审员  王长更人民陪审员  王其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双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