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市中民初字第3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陈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市中民初字第3280号原告:陈某。被告:郑某。原告陈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案应按原告陈某自动撤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赵言超人民陪审员 王长更人民陪审员 王其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双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