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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0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易少虎与骆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少虎,骆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0593号原告易少虎。被告骆松。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少虎诉被告骆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易少虎于2015年4月1日以该款已另案诉讼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少虎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易少虎撤回对被告骆松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易少虎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 洲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彬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