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徐法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黄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徐法刑初字第6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广东省徐闻县,汉族,小学,无业,住徐闻县。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2日被羁押,并因吸毒次日被行政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徐闻县看守所。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以徐检刑诉字[201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海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在徐闻县罐头厂处贩卖30元毒品海洛因给高某(绰号:“川仔”)。尔后,公安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黄某及高某,并从被告人黄某身上搜获毒资30元,从高某身上搜获可疑毒品一小包。经毒品检验鉴定,该毒品净重0.10克,检见海洛因成份。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高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指认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指认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毒品检验鉴定报告、到案经过、破获案件过程说明、被告人黄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毒品而故意非法出售一次给一人吸食,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至庭审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该建议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2日起至2015年7月11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二、查获的毒品海洛因0.10克、毒资30元,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冯奕君审 判 员 杨 成人民陪审员 彭 彬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林香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徐闻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湛徐法刑初字第61号公诉机关被告人黄某辩护人(公诉机关)于2015-02-05以被告人黄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第一、定罪判刑的,表述为:“一、被告人黄某犯,判处二、被告人黄某”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被告人黄某犯,免予刑事处分。”第三、宣名贵罪的表述为:“被告人黄某无罪。”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被告人黄某犯,免予刑事处分。”第三、宣名贵罪的表述为:“被告人黄某无罪。”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徐闻县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审判长冯奕君审判员冯奕君审判员林有良、杨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彭威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