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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中民终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王玉芬与王兆利、王友银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玉芬,王兆利,王有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中民终字第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玉芬。委托代理人许建华,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兆利。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有银(缺席)上诉人王玉芬因与被上诉人王兆利、王有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民勤县人民法院(2014)民民初字第8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玉芬及其委托代理人许建华,被上诉人王兆利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王有银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认为,本案对借款主体的认定除依借条内容、借款人签字、单位盖章外,还应当对借款的用途调查核实,在此基础上综合认定借款主体及责任承担问题。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民勤县人民法院(2014)民民初字第80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民勤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王玉芬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 超审 判 员  魏君鸿代理审判员  杨海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雪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