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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德法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播植信用社与陈长艺、陈丽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播植信用社,陈长艺,陈丽容,刘伟平,刘玉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德法执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播植信用社,住所:广东省德庆县。机构代码:××。负责人岑健,该社主任。被执行人陈长艺,男,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被执行人陈丽容,女,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被执行人刘伟平,男,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被执行人刘玉山,男,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申请执行人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播植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陈长艺、陈丽容、刘伟平、刘玉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肇德法民一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清偿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德法执字第12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绍汉审判员  潘光义审判员  巫振坚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梁耀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