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商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任XX与关瀛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上网)
法院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XX,关瀛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商终字第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任XX。委托代理人王程,黑龙江正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关瀛君。上诉人任XX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十八站林区基层法院(2014)十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任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程、被上诉人关瀛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十八站林区基层法院(2014)十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十八站林区基层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7800.00元(上诉人已预交),退还上诉人任XX7800.00元。审 判 长 夏冰松代理审判员 邹丽平代理审判员 孙志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冯志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