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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高巍秦与赵阳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巍秦,赵阳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948号原告高巍秦。被告赵阳阳。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巍秦诉被告赵阳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巍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原告高巍秦承担。审判长  李琼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