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4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刘×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4488号原告刘×,女,1950年7月22日生。被告赵×,男,1941年4月10日生。原告刘×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刘×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庞立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