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官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廖水英与钟龙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茂化法官民初字第13号原告廖某某,女。被告钟某某,男。原告廖某某诉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伟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某某诉称,我与被告钟某某于2008年1月自由恋爱认识,2008年12月摆酒结婚,2009年10月生育孩子钟某甲,2013年1日4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性格不合,双方在一起经常发生争吵,被告性格暴燥,时不时动手打我。婚后我与被告也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很难相处,我与被告还分居一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为此,尽快结束这次婚姻。故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一、准予我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孩子由被告抚养,我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直至孩子至18岁。被告钟某某不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廖某某与被告钟某某于2008年1月自由恋爱并同居生活,2008年12月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2009年10月生育儿子钟某甲。2013年1月4日才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后因原、被告双方在异地打工,夫妻离多聚少,以及对家庭问题的意见不一,致夫妻关系疏远。据此,原告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是自主自愿的,结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且己生育了一个儿子。近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予盾,致夫妻关系疏远。但只要夫妻双方彼此消除误会,多沟通和多交流、相互尊重,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多为儿子的健康成长着想,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和好因素尚存。因此,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原、被告仍是夫妻关系,因此,原告请求处理婚生儿子的抚养权及抚养费的承担等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应好好珍惜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互相尊重,互相谅解,搞好团结,共同培育孩子健康成长,共建幸福和睦家庭。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廖某某与被告钟某某离婚。驳回原告廖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伟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彭洪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