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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特确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刘新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新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特确字第149号申请人刘新顺。委托代理人马建村,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公司负责人柴同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红杰,公司员工。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受理申请人赵付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保险纠纷,于2015年3月11日经本院诉前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支付刘新顺保险金共计9000元,于2015年4月11前付清;;二、其他双方互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有��。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胡向楠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世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