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法执字第00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孙建国与赤峰太行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王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建国,赤峰太航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王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00393号申请执行人:孙建国,男,汉族。被执行人:赤峰太航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文功,董事长。被执行人:王虹,女,汉族。孙建国申请执行赤峰太航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王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5日作出的(2014)红民保字第2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担保人孙妍所有的房产一处予以查封。现该案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进入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请求对担保人的房产一处予以解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孙妍所有的房产一处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景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乌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