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李勇、李从妹诉石兆聪、徐丕元、俸艳玲、永安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勇,李从妹,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李勇,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从妹,女,汉族。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产保险公司)。李勇、李从妹与石兆聪、徐丕元、俸艳玲、永安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的(2014)景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勇、李从妹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公司给付赔偿款11000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公司11000元的赔偿款已经全部履行,并兑现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景执字第10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晓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