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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回某某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回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939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被执行人回某某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回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回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回某某偿还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款839.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回某某名下银行存款839.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于韵实审判员  黄志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贺 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