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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执字第11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刘夕友申请执行陈璞、朱军、朱红、朱显军、四川世纪豪情演艺有限公司、成都世纪豪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夕友,陈璞,朱军,朱红,朱显军,四川世纪豪情演艺有限公司,成都世纪豪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179-2号申请执行人刘夕友。被执行人陈璞。被执行人朱军。被执行人朱红。被执行人朱显军。被执行人四川世纪豪情演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雪梅,总经理。被执行人成都世纪豪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雪梅,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3688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3月2日受理刘夕友申请执行陈璞、朱军、朱红、朱显军、四川世纪豪情演艺有限公司、成都世纪豪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陈璞、朱军、朱红、朱显军、四川世纪豪情演艺有限公司、成都世纪豪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成都世纪豪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普通客车予以查封并扣押。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 建执行员 尹筱倩执行员 汤 澜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理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