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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商初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随裕鹏与李战胜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随裕鹏,李战胜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商初字第93-1号原告:随裕鹏。被告:李战胜。本院在审理原告随裕鹏与被告李战胜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李战胜占有、使用的鲁R×××××、鲁R×××××挂欧曼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随裕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告李战胜占有、使用的鲁R×××××、鲁R×××××挂欧曼车一辆;二、查封原告随裕鹏自愿担保的鲁H×××××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兆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倪世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