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刑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宋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即刑初字第337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即墨市人民检察院以即检公刑诉(2015)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即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良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7日3时50分许,被告人宋某驾驶鲁B×××××号普通货车沿即墨市华方路由东向西行驶至12KM+550M处,将顺行在前的行人孙某撞倒在地,致其颅脑、胸腹腔脏器损伤当场死亡。经即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宋某于案发后投案自首。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违章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投案自首,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提交书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尸检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辨认现场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已自行和解,由被告人宋某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10000元,已付清。被害人亲属不要求追究被告人宋某的法律责任。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违章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其案发后投案自首,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判前调查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蒙蒙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然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