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曹小杰、鲁利辉与麦钊洪、冯琼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44号原告:曹小杰,男,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原告:鲁利辉,女,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被告:麦钊洪,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冯琼欢,女,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小杰、鲁利辉诉被告麦钊洪、冯琼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小杰、鲁利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98元,由原告曹小杰、鲁利辉负担(该款原告曹小杰、鲁利辉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高嘉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文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