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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港民初字第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陈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港民初字第0129号原告陈某,女,47岁。被告于某,男,4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广秀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于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王 省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天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