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矿执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张建林与郜文革、郜素素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林,郜文革,郜素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矿执字第00061号申请执行人张建林。被执行人郜文革,石家庄工业泵厂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郜素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矿民一初字第000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将被执行人郜文革的工资收入每月给其留元,剩余扣留后由本院择日提取。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矿元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小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