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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行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与卞燕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卞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长行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奥体中心龙奥大厦。法定代表人韩晓光,局长。委托代理人卢光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长清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XX海,济南市国土资源局长清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卞燕,住济南市长清区。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济国土资罚字(2014)6038号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认定被执行人卞燕未经批准,于2000年占用该村村南集体土地建设屠宰用房一处,2013年11月,在此房屋的基础上加建二层。截至立案调查时,该房屋主体已���成、未投入使用。经实地勘测和当事人确认,该房屋占地面积252.37平方米、建成建筑面积332.82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同时认定该涉案宗地占地前为其他农用地,不符合平安街道办事处2006-202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济国土资罚字(2014)6038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内容是:1、责令卞燕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长清区平安街道办事处抄纸王村252.37平方米其他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将该宗地退还给抄纸王村村委会。2、对其非法占用252.37平方米其他农用地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计5047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济国土资罚字(2014)6038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于2014年10月16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卞燕,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月1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济国土催告字(2014)6038号催告书,责令卞燕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长清区平安街道办事处抄纸王村其他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缴纳罚款0.5047万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4)6038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正确、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不复议又不履行,经催告,仍未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参照《最���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拆除:一、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4)6038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即责令卞燕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长清区平安街道办事处抄纸王村252.37平方米其他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将该宗地退还给长清区平安街道办事处抄纸王村委会;二、如被执行人卞燕在申请人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上述义务,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以上裁定事项,由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协调当地政府组织实施。罚款:一、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4)6038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即对其非法占用252.37平方米其他农用地行为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处以罚款,计5047元。二、被执行人卞燕必须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缴纳罚款的义务。三、被执行人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爱国审判员  周 健审判员  孟凡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宝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