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二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郑州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宗琦物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宗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144号原告郑州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利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朝辉,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郭志彦,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刘宗琦。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宗琦物业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元,减半收取86.5元,由原告郑州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毛大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郭巧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