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法民初字第01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陈志荣与庞勇,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荣,庞勇,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1622号原告陈志荣,男,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欧德印(特别授权),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勇,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镇大西门房地产交易中心,组织机构代码76593261-9。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荣与被告庞勇、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志荣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陈志荣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志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2元,减半收取406元,由原告陈志荣负担,免于收取。代理审判员 赵青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程乃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