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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卫民初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孙洪法与贾旭、贾战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洪法,贾旭,贾战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卫民初字第1183号原告孙洪法,男,1974年7月11日出生。被告贾旭,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被告贾战友,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孙洪法诉被告贾旭、贾战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孙洪法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洪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洪法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孙洪法承担。审判长  赵烈贞审判员  张小磊审判员  张武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孟慧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