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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一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刘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一初字第288号原告:刘某,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城县。被告:孙某,女,1980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城县。原告刘某与被告孙某因离婚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唐 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彦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