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薛长、刘妙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薛长,刘妙清,刘建芳,刘惠锋,郑瑞锋,郑巧英,郑昌顺,温少华,福州清华利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187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东侧109号东煌大厦1-4层。负责人孙炳章,行长。被告薛长,男,汉族,1981年6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刘妙清,女,汉族,1982年7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刘建芳,女,汉族,1977年1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刘惠锋,男,汉族,1975年2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郑瑞锋,男,汉族,1971年12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郑巧英,女,汉族,1975年5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郑昌顺,男,汉族,1972年6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告温少华,女,汉族,1973年6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告福州清华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连江南路15号福建龙福机电批发市场二层B82号。法定代表人薛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诉被告薛长、刘妙清、刘建芳、刘惠锋、郑瑞锋、郑巧英、郑昌顺、温少华、福州清华利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九被告名下价值2845882.12元财产,并以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薛长、刘妙清、刘建芳、刘惠锋、郑瑞锋、郑巧英、郑昌顺、温少华、福州清华利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845882.12元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方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林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