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邢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孙某与贺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贺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邢民初字第175号原告孙某。被告贺某。原告孙某诉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李随良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被告贺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系男到女家落户。婚后于××××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孙子衿。婚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为此被告回到娘家,原告曾多次与被告联系,希望被告能够回家,但是被告就是不回。原告遂于2013年2月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因达不到离婚条件,原告于3013年4月撤回起诉。时至今日,原、被告分居已两年有余,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再次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归原告抚养。被告辩称,在原告提出离婚诉讼期间原、被告还经常在一块玩,说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没有达到离婚的程度,被告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判决离婚,被告要求抚养孩子,因为被告有自己的诊所,有稳定的收入,可以给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教育环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8年11月在一块上班时认识,随后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男到女家落户。××××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孙子衿,一直跟随原告生活。婚后双方不珍惜夫妻感情,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回娘家居住。为此,原告于2013年2月起诉离婚,经法院做和好工作,原告撤回起诉。原告撤回起诉后,被告仍没有回家,双方夫妻感情没有明显改善,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原、被告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然婚前认识、恋爱时间较长,婚姻基础不错,但双方婚后不能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回娘家居住,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尤其在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撤诉以后被告不能积极做和好工作,双方的夫妻感情没有明显的改善,现原、被告分居已达两年之久,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分居以后,小孩一直随原告生活,小孩与原告的感情较深,改变小孩的生活环境对小孩的生长不利,原告现在也有工作,也有稳定的收入,小孩应由原告抚养,经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孙某与被告贺某离婚。二、婚生孩子孙子衿由原告孙某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小孩生活费、教育费260元。每年6月1日支付上半年,12月1日支付下本年。被告每月可探视小孩一次,原告予与协助。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随良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贾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