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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执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存根)(2015)寿执字第00177号陈志国:寿县天宝专业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的(2014)寿民二初字第004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寿县天宝专业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将位于寿县装饰建材市场A9栋3号商铺交还给寿县天宝专业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二、给付寿县天宝专业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金13625.28元(自2013年8月8日起至2014年8月8日止),并从2014年8月9日起继续按月每平方米18元的标准向寿县天宝专业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房屋租金,至房屋交付之日止,交付房屋时一并支付;三、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寿县天宝专业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以应付租金13625.28元计,自2013年8月8日起至房屋交付之日止。四、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本案执行费313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对你采取拘留、罚款(人民币10万元以下)强制执行措施。开户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寿县支行户名:寿县人民法院账号:10×××01特 此 通 知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本院地址:安徽省寿县寿春镇南门外通淝路邮编:232200联系人:杨杰联系电话:0564-402****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