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浮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原告任**与被告邢**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浮民初字第152号原告:任**,女,1981年2月11日出生。被告:邢**,男,1978年5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与被告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以经法院主持调解、亲朋好友说和已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负担。审判员 雷 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吉芙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