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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民四终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许家文与许家忠、许家华、敦化市江南镇吉祥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家文,许家忠,许家华,敦化市江南镇吉祥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四终字第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家文,现住敦化市。委托代理人:张恒新,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家忠,现住敦化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家华,现住敦化市。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葛宏刚,吉林容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敦化市江南镇吉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敦化市。法定代表人:周颜昌,村主任。上诉人许家文因与被上诉人许家忠、许家华,原审第三人敦化市江南镇吉祥村村民委员会之间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敦化市人民法院(2014)敦民初字第19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2014)敦民初字第193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给上诉人许家华。审 判 长  刘晓娟代理审判员  于 雷代理审判员  朴哲男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金炫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