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丽水市南海粮油有限公司、杨军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丽水市南海粮油有限公司,杨军红,王华春,杨永,吕柳晨,金春娇,李剑圣,倪丽华,留旭军,王金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1013号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诉讼代表人:楼一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茂。被告:丽水市南海粮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军红。被告:杨军红。被告:王华春。被告:杨永。被告:吕柳晨。被告:金春娇。被告:李剑圣。被告:倪丽华。被告:留旭军。被告:王金献。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被告丽水市南海粮油有限公司、杨军红、王华春、杨永、吕柳晨、金春娇、李剑圣、倪丽华、留旭军、王金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玮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公安机关已对被告丽水市南海粮油有限公司涉嫌骗取贷款罪立案侦查,故本案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的起诉,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 玮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叶旭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