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山民初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林贞云与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山民初字第612号原告林贞云。委托代理人赵英,四川正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西玉龙街6号新世纪广场26层A区。法定代表人熊敏,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贞云与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贞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贞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35元,由原告林贞云负担(免交)。代理审判员 魏晓雪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红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