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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孙忠令与孟祥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忠令,孟祥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38号原告孙忠令,委托代理人孙胜亮,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祥同。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忠令与被告孟祥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进行伤残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谭 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宋春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