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东西湖执字第00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李时华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时华,武汉安林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汪安林,薛永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东西湖执字第00705号申请执行人李时华。被执行人武汉安林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安林,总经理。被执行人汪安林。被执行人薛永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时华与被执行人武汉安林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汪安林、薛永花仲裁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武汉安林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汪安林、薛永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汉安林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汪安林、薛永花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家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 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