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岱长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罗某甲与罗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甲,罗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岱长民初字第17号原告罗某甲。法定代理人於某。被告罗某乙。原告罗某甲与被告罗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夏燕独任审理。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罗某甲以原、被告双方已在案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甲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罗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 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顾燕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