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邵西义与陈芝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西义,陈芝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393号原告邵西义。被告陈芝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邵西义诉被告陈芝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西义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西义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西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5元,由原告邵西义承担。审 判 长 王国徽审 判 员 吴彦杰人民陪审员 孙月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侯振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