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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邵西义与陈芝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西义,陈芝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393号原告邵西义。被告陈芝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邵西义诉被告陈芝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西义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西义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西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5元,由原告邵西义承担。审 判 长  王国徽审 判 员  吴彦杰人民陪审员  孙月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侯振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