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5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钟梁与施震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梁,施震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5172号原告钟梁,男,198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被告施震宇,男,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梁与被告施震宇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珺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房文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