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洋民初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代凤鸣与顾力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凤鸣,顾力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洋民初字第00176号原告代凤鸣。被告顾力量。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凤鸣诉被告顾力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代凤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保全费740元,合计1540元,由原告代凤鸣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小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莫一乐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