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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洋民初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代凤鸣与顾力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凤鸣,顾力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洋民初字第00176号原告代凤鸣。被告顾力量。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凤鸣诉被告顾力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代凤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保全费740元,合计1540元,由原告代凤鸣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小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莫一乐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