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z2015loz井立保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3
案件名称
刘玉生与李新庭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玉生,李新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loz2015loz井立保字第00101号申请人刘玉生,住井陉县。被申请人李新庭,现住。申请人刘玉生与被申请人李新庭为民间贷款纠纷事宜,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新庭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李新庭名下位于井陉县天长镇东商贸区2幢8号的房产,并由申请人刘玉生所有的位于井陉县城南苑小区人民渠住宅楼1-2-202房产(登记号××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梁录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新庭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李新庭名下位于井陉县天长镇东商贸区2幢8号的房产,同时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李新庭名下位于井陉县天长镇东商贸区2幢8号的房产,并由申请人刘玉生所有的位于井陉县城南苑小区人民渠住宅楼1-2-202房产(登记号××号)。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科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康国兴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