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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湖北焱鑫冶金炉料有限公司、湖北美盛置业有限公司、杨荔、李宁合同纠纷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8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湖北焱鑫冶金炉料有限公司,湖北美盛置业有限公司,杨荔,李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221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396号。负责人:杨德,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蒋庚甫,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北焱鑫冶金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漕河镇蕲春大道78号。法定代表人:杨荔,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湖北美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南路3号东明广场十楼。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杨荔。被申请人:李宁。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因与被申请人湖北焱鑫冶金炉料有限公司、湖北美盛置业有限公司、杨荔、李宁合同纠纷,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湖北焱鑫冶金炉料有限公司、湖北美盛置业有限公司、杨荔、李宁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四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5,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为此,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其自有财产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焱鑫冶金炉料有限公司、湖北美盛置业有限公司、杨荔、李宁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 钢审判员 田 芳审判员 曹 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周腊生 微信公众号“”